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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摩与苏尼:彝族宗教的祭司

作者:不详  来源:网络  2014-2-28

毕摩历史源流及职能的嬗变

毕摩的历史源流大致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:唐宋以前,汉文献称耆老及鬼主,担任彝族酋长,兼任祭司,处于执政的地位;元明至清初时期,汉文献多称为奚婆,为酋长的智囊和助手,处于佐政的地位;清雍正改土归流以后,一般多称为毕摩,专司宗教职事及传播彝族文化。

唐宋时期史籍记载的“鬼主”,就兼具毕摩的宗教职能。当时的鬼主既是宗教活动的祭主,又是部落的政治首领。鬼主在唐代西南少数民族社会普遍存在,由此形成西南少数民族地域特点的鬼主制度,唐代西南少数民族有乌蛮、白蛮的区分,史称乌蛮的大小部落,就分别有大小鬼主主事。大小鬼主既是部落首领,又是主持宗教活动的祭司,且运用宗教权力来进行社会管理。担任鬼主者身兼政治、宗教两大权力,因此政教合一是鬼主制的典型特征。

元明至清初毕摩作为酋长的智囊,在彝族社会处于佐政的地位。毕摩还掌握军事、经济、宗教的本领。贵州彝文经典《彝族源流》第十二卷《布摩根源》说:“布摩得三样本领:第一样本领,操纵天上兵,持空中矛戟,卸天边马鞍;第二样本领,拓大片田地,布摩不亲临,开口即开通;第三样本领,在宫廷之中,布摩陪君臣,在祭祀时,陪伴布摩神,在丧场内外,陪伴着孝子。”

在彝族社会的“兹”(土司)、“莫”(法官)、“毕”(毕摩)、“格”(工匠)、“卓”(百姓)五个等级中,毕摩的地位处于第三位。而《乌蒙彝族指路书·芒布卷》之《指路篇》,述说在彝族人祖地的天界,毕摩的地位更高于君、臣之上:“在翁靡额古,君长归左位,臣子归右位,毕摩归首位,民众归下位,青年居周围。”彝族历史上曾出现君、臣、师共同执政的时期,标志着毕摩居于彝族社会的统治阶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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